在一些偶發(fā)的輕微傷害案件中,有時會出現(xiàn)犯罪嫌疑人積極要求退賠、爭取從寬處理,但因被害人聯(lián)系不上或提出天價賠償,導致雙方無法達成諒解的情況。如何在保障被害人權(quán)益的同時,也能使真心悔罪的犯罪嫌疑人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徐匯檢察院在全市率先探索了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制度,更好地保障了涉案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
今年3月25日晚上十一點多,被告人郭某某與被害人孫先生在某酒吧因瑣事發(fā)生口角,隨后,郭某某伙同另一被告人黃某某對孫先生實施毆打。十分鐘后,被告人郭某某和黃某某及其余幾名被告人在酒吧門口與被害人孫先生再次相遇,郭某某與其余幾名被告人結(jié)伙,又對孫先生實施毆打,致其椎骨骨折,構(gòu)成輕傷二級。
徐匯檢察院審查了這起尋釁滋事案件,在辦案過程中,幾名被告人提出愿意對被害人孫先生進行賠償,但對于賠償金額,雙方一直沒有達成一致??紤]到幾名被告人都是剛剛成年不久,徐匯檢察院啟動了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制度。
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制度是徐匯檢察院在全市率先探索的認罪認罰配套制度,在辦理人身傷害類案件中,雙方無法達成賠償諒解的,檢察機關(guān)指導當事人到公證機構(gòu)自愿繳納一定數(shù)額的賠償保證金,由公證機構(gòu)出具《公證書》作為繳納憑證,檢察機關(guān)據(jù)此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愿賠償和認罰表現(xiàn),提起公訴時可以做從寬或適用緩刑的考量之一。
在郭某某等人尋釁滋事案件中,雙方最終達成了賠償諒解,并將賠償保證金直接用于賠償被害人損失。經(jīng)過法院判決,郭某某等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刑罰,并適用緩刑。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劉晨 趙祎韞 編輯:夏定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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