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發(fā)生一起家政服務“跳單”糾紛,中介公司將雇主告上法庭,索要1.2萬元中介費和1.4萬元違約金。
2025年2月,家住浦東的雇主于女士通過某家政中介尋找保姆。雙方達成口頭協(xié)議,約定成功后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中介費。
家政中介向于女士先后推薦蔡阿姨、曹阿姨二名家政員,二人月薪均為1萬以上,曹阿姨月薪14000元,中介服務費以1個月月薪為標準。經(jīng)面試,于女士確認錄用曹阿姨,但因價格問題要求協(xié)商,未果后明確表示不再需要曹阿姨。

3月初,曹阿姨主動聯(lián)系于女士,稱自己與中介并非固定合作。雙方遂私下達成服務協(xié)議,于女士還額外支付了5000元“風險費”, 曹阿姨表示若此事被中介發(fā)現(xiàn)可能要承擔責任,該責任由她自己承擔。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曹阿姨實際工作16天后離開。
中介公司認為于女士和曹阿姨惡意串通“跳單”,構(gòu)成違約??鄢阎Ц兜?000元,要求于女士支付剩余中介費1.2萬元及違約金1.4萬元。
中介公司表示,10000元以下收取家政員首月工資的80%作為年信息服務費;10000元及以上收取家政員一月工資作為年信息服務費。因為于女士表示若阿姨試工好,會介紹客戶,在此友情基礎(chǔ)上,中介公司同意服務不滿三個月收取60%。但曹阿姨并無友情價,按標準服務不滿三個月應收取80%。
于女士則說,曹阿姨實際工作16天(2025年3月4日-3月21日,做六休一,扣除休息2天),已支付曹阿姨報酬8616元(14000元/月÷26天×16天),故并不存在惡意“跳單”,不同意再支付中介服務費。退一步講,按照中介的承諾,家政員服務不滿三個月的,也不應按照一個月的報酬足額收取中介費,應當打折收費。

法院認為,中介公司向于女士發(fā)送“客戶須知”,明確載明家政員有3天試工期,客戶及家政員并應在試工前支付保證金,試工期滿客戶與家政員同意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的,客戶方才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務費(含保證金),若未通過試工,則需全額退還客戶保證金。
中介公司為于女士先后推薦的家政員蔡阿姨、曹阿姨僅分別試工1天、2.5天,均未被錄用,于女士與家政員未能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合同成立。
根據(jù)“客戶須知”,在此情形下,中介公司應退還于女士2000元保證金。鑒于于女士表示中介公司提供了一定服務并試工了蔡阿姨、曹阿姨二人,故同意中介公司收取保證金2000元,酌情認定上述2000元已可匹配中介公司為于女士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雖然于女士于2025年3月4日仍然錄用曹阿姨為其提供家政服務,但曹阿姨僅提供服務10余天,尚無充分證據(jù)證明于女士與曹阿姨互相串通,惡意“跳單”。關(guān)于中介公司主張的違約金,并無合同依據(jù)。
經(jīng)審理,法院駁回了中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全部評論
暫無評論,快來發(fā)表你的評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