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站扶梯上,眼見前方乘客失足后倒,后方乘客伸手攙扶卻牽連他人摔倒,該不該擔責?近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認定緊急救助免責,守護了“主動救助他人”的善行。
去年3月,上海地鐵打浦橋站的上行自動扶梯上,馮女士因站立不穩(wěn),猛地向后傾倒,這時站在馮女士身后的乘客劉先生毫不猶豫地伸出手臂,將馮女士扶住。這本能的一扶,避免了馮女士可能遭遇到嚴重傷害。然而,劉先生施救時借力后撤了一步,卻導致站在劉先生后方的丁女士等幾名乘客失去重心,接連摔倒。
丁女士摔倒受傷,就醫(yī)后被鑒定為肋骨骨折、胸骨骨折。丁女士于是將馮女士、劉先生和上海地鐵某公司三方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醫(yī)藥費等各類費用共計5萬余元。
那么,助人導致第三人受傷該由誰擔責呢?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李斌表示,馮女士因自身原因站立不穩(wěn),向后傾倒,所幸被身后站立的劉先生及時扶住,但也因此妨礙其他乘客正常乘梯,造成3名乘客摔倒、場面混亂的后果。馮女士的行為與原告摔倒之間存在因果關(guān)系,應當賠償相關(guān)損失。
原告丁女士搭乘自動扶梯時未緊握扶手,在突發(fā)情況下不及應變,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也有一定過失。
而劉先生面對緊急情勢,及時對即將摔倒的馮女士予以救助,這一行為屬于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是一種彰顯優(yōu)良道德風尚的助人為樂行為,從法律意義上講是一種見義勇為的典型樣態(tài),應當予以褒獎。劉先生的施救行為并無不當,也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與此同時,上海地鐵某公司已舉證證明案發(fā)時涉案自動扶梯沒有出現(xiàn)故障,并且對自動扶梯進行必要的保養(yǎng)和檢查,原告要求上海地鐵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缺乏相關(guān)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原告訴請各項賠償項目,法院判定確認為3萬余元。最終,法院酌定由被告馮女士承擔70%、2萬余元的賠償責任,剩余30%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編輯: | 董冰茜 |
責編: | 金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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