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犬撕咬路人致死,狗主人辯稱:"人是狗咬死的,我沒罪!"最終獲刑六年半。
河南省高院今天(8月11日)披露了一起犬只致人死亡案件:高某在羊場內(nèi)飼養(yǎng)了三只大型烈性犬,曾多次撲倒、咬傷他人,但高某不以為意。一天,路人馬某經(jīng)過此地,高某飼養(yǎng)的一只狼狗,突然從狗籠底部竄出,撕咬馬某頸部及面部,致其當場死亡。法院認為,烈犬多次傷人,高某沒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此次因疏忽大意造成馬某死亡,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其自稱"人被狗咬死的,與我無關"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養(yǎng)犬,尤其是烈性犬,是帶有社會風險的行為,對犬只管理的失責和對生命的漠視之下,悲劇早已注定。六年半的判罰已經(jīng)接近相關法定上限,但網(wǎng)上仍有不少評論認為量刑過輕,畢竟,對受害者和家屬而言,那是一條人命。
編輯: | 斯雯 |
責編: | 陳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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